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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AEO驗證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2011-12-26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台財關字第10005921730號
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第 十九 條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者;依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者。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但自由港區、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倉儲業者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 其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二) 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三) 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詳請參酌~